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南京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延长领取对象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据悉,该通知于本月起执行,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该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失业人员“免费”参加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合法经济活动且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人员。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情况的复杂性,《通知》首次明确,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据悉,2011年7月~2012年6月期间,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4元。
在医保待遇方面,《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要缴费。
临退休失业者可延长领取
《通知》规定,失业金与缴费年限挂钩,即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同时,还解决了一个“夹心层”的待遇问题,即那些在临近退休的失业者。他们因年龄问题,找工作难,使得生活困难。为此《通知》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南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南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延长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发放。目前南京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还未上调,仍为400元,以此测算,延长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20元。
领取失业金将更为方便
此外,取消了失业保险的户籍限定,无论农村还是城镇户籍职工,都一样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也更为方便。《通知》明确,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南京市领取或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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