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答:(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规定?
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欠缴的年度应补缴):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各是多少?
答:自2010年7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10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
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为每人每月26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每人每月23元。
五、失业人员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应于每月16日至20日,本人持《失业证》(《求职证》)和个人图章,到户口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2个月未申领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于申报当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
六、失业人员封存的失业保险金,何时可以续领?
失业人员因连续2个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而被封存的,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失业人员出现哪些情况,失业保险金可委托他人代办?
答: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况,本人不能申领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年成员持本人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代办申领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疗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治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第一个月(凭婴儿出生证)。
以上情况消失后,应由本人按时申领。
八、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5、移居境外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4、5、6项停止领取条件消失,个人重新登记失业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可自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恢复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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