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天津开发区失业保险制度将与全市制度统一。统一后,开发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将与全市一致,最高标准调整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同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后,以往缴费比例按照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的2%、个人缴纳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费的职工,可继续按照原缴费比例缴费。今后,用人单位与职工新签订合同的,按照全市现行的农民工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2%缴纳)缴费。
开发区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失业后,本市非开发区户籍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埠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开发区进行失业登记的,按月应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进行失业确认后,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回原籍的,按照原劳动部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谋职业补贴。天津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处于灵活就业时,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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