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06年10月1日起,山西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390元,二类360元,三类330元,四类300元。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 这是记者今日从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密切相关。今年8月,山西省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50元、510元、470元、430元四个档次。由此,山西省通过对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查了解,经过认真测算,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先前的一类263元,二类235元,三类207元,四类179元,调整为现在的标准。四类失业保险金标准涨幅均超过120元。
“十五”期间,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了两次:2004年7月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0元,2005年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15元。由于2004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较大,提高了180元,相比之下,失业保险金的调整幅度较小,当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仅为最低工资标准的48%。
而鉴于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等因素,为了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
山西省医疗补助金是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6号)按失业保险金7%的比例发放的,考虑到山西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只有十几元的医疗补助金,因此也适当提高了医疗补助金标准,由7%调整为10%,以缓解失业人员看病难的问题。
相关专家介绍,目前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5.4亿元,这就为此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提供了可靠的支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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