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据市社会保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来确定的,具体为: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可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可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可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可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可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但最长为24个月。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多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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