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失业人员终于被放到了一个平等的层面上,他们和在职职工一样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漏网”多年后,失业人群终于被网进了基本医保这张‘安全网’。那么失业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在异地转移时,医保能否相应转移?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利好一重又一重。近日,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期间仍可以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截止到今年5月末,我市失业人员有4万多人,符合条件领取失业金的有5000多人。《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按照我市失业保险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而《社会保险法》新规将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进行了提高,失业人员可以免费享受医保,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首先要办理失业登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就可以按规定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了。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职工医保缴费由社保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那么具体的缴费标准又是怎样呢?《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明确,这次人社部下发的通知则将缴费标准进行了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其医保待遇是否能相应转移?对此,人社部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新政策实施后,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政策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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