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再次上调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对凡在2011年7月1日前进行失业登记,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443元调整为548元,增加105元,增幅达23。7%,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具体发放标准根据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对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对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这是我市继今年1月1日上调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后,第二次上调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累计每人每月上调211元,增幅达62。6%,较好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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