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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失业人士再就业可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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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支持失业人士自主创业,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届时,失业再就业人士可享税收优惠。新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失业再就业人士可享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有关税收优惠着重支持自主创业,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包括新毕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此外,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并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人民币(下同)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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