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办法明确: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随失业保险金一起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新办法将从2011年1月日开始执行。市区凡2010年12月31日前失业(包括正在领取尚未领完的剩余月数的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按480元、门诊医疗费48元,合计528元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待遇仍实行分段计算,按农合工标准缴费的年限每缴满一年按320元计发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外地转移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苏人社(L)〔2009〕109号文件执行,享受本地待遇,其标准按本地失业保险待遇的平均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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