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确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处于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排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在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办理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实现就业30日内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属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也可到常驻地(经营地)的社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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