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成为市民日益关注的一个话题。针对这个问题,市劳动就业办失业保险科做了如下的解答。
凡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并且不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目前,芝罘区范围内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277.5元。领取期限按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来计算,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发给3个月的保险金;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发给6个月的保险金;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发给9个月的保险金;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发给12个月的保险金;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10年的,发给18个月的保险金;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24个月的保险金。据悉,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按规定,凡未参加挂档的失业职工须持本人《失业证》、《身份证》,可以每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的第2周(星期一至星期五)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按照本人《失业证》编号的末尾数来确定申领日期,即末尾数是单数的(1、3、5、7、9)是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点30分;末尾数是双数的(2、4、6、8、0)是周一至周五的下午2点,到劳动就业办公室(1楼失业登记处)参加失业保险金申领。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下一季度的失业保险金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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