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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新政策 参加医保者失业后仍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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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广州对本市的失业保险政策近日进行了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广州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广州对本市的失业保险政策近日进行了调整,对参加和未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医疗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未参加广州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领取51元的医疗补助金。据悉,该项政策已经制定完成,不日将下发有关市区实施,届时《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将被废止。

  新政策调整了医疗补助待遇

  据悉,之所以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适应广州已经实施医疗保险的形势。《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广州一直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调整后的广州市失业保险政策主要是在医疗待遇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此前还在实行的《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医疗费的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逐月计发。调整后的政策则改为,只有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继续按上述标准领取医疗补助金;对因患严重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治的,由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机构给予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参加医保失业人员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广州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他们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缴纳,原由单位缴交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延期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或因各种原因被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补扣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补相应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从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政策摘要

  失业保险缴费

  上年度职工本人月收入的平均数×[2%(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缴费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低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及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50%的,按50%计缴,以后有新规定从其规定);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城镇户籍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外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缴费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申领,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农民合同制工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农民合同制职工生活补助金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参保期间转成城镇户籍的,失业后其失业保险待遇分两部分计发:按农民合同制职工身份参保期间的缴费年限,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补助金;按城镇户籍身份参保期间的缴费年限,按照《条例》有关城镇户籍职工的规定发放待遇(即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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