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登记的种类
(一) 新建单位的登记按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未参保单位的登记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失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三) 已参保单位的登记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失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四) 分支机构的登记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在其所在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五) 变更登记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六) 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因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三、登记的程序
(一) 登记的审核机构当地设立了专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由专门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未设立专门机构的,失业保险登记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 登记资料
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应审核的证件和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成立证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
2、缴费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还需提供工商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证明。
3、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还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有关注销文件。
4、应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参加保险的险种和时间;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登记手续
1、缴费单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对于尚未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可暂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证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
3、对于申请变更登记的缴费单位,需携带相关资料依法如实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对于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需携带相关资料依法如实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其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予以办理注销登记。5、对于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构应予以补办。
四、登记证的审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经缴费单位申请,可予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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