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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分级分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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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向缴费时间长、年龄较大失业人员倾斜,实行分级分档的待遇标准,将过去统一按缴费基数40%计算的一个标准,根据缴费年限

  关涉全省1157万参保人利益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于本月起正式实施,昨天,江苏省人社厅在线解读了该规定,新规定扩大了保障范围,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待遇和保障标准都有大幅提高。据悉,省厅正在拟定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配套操作办法,充分考虑新老政策衔接等,确保该法规的顺利实施。

  失业金档次由缴费年限定

  “失业保险制度指导思想有了重大调整,从原来单纯为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转到统筹兼顾‘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上来。”江苏省人社厅副厅长吴可立介绍说,此次《规定》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将领取期限划分为五年以内,五到十年,十年以上三档,多缴多得,更加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同时,因为省这一级不具体操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宜,所以明确统筹区人民政府可确定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

  同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向缴费时间长、年龄较大失业人员倾斜,实行分级分档的待遇标准,将过去统一按缴费基数40%计算的一个标准,根据缴费年限,调整为三个标准,充分体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原则。

  辞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昨天,有多名网友都问到了“辞职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此,省人社厅昨天答复,辞职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失业前足额缴费的年限予以保留,在下次失业后符合条件领取时,待遇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根据规定,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那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据介绍,本月起执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有六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比如,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还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等。快报记者 项凤华

  缴费不满10年的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

  缴费20年以上的

  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失业金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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