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四个方面问题作出了重新规定。原来自愿辞职或不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其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将取消,根据新规定,其再就业后,原来缴费时间将合并到再次缴费时间里。
“如果这个辞职人员之前缴纳了3年失业保险,当他再就业后,这3年还有效。”劳动局就业处孟宪苍处长介绍,享受这个新规定的还有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足一年、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此外,1999年11月1日后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判刑或劳动教养前的缴费时间也将予以保留。
《通知》对外埠城镇人员领取失业保险也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其是否在外地参加过失业保险,在本市失业领取失业保险时要按照在本市实际缴费时间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以前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将失去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但是实际操作中,劳动部门发现,很多劳动者是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致使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通知》指出,属于这种情况的劳动者可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最终判决的60日内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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