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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应该如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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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失业了,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使用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近日,市民李女士向本报反映,上班的时候,看到工资条上每月都扣有一项失业保险金,现在自己失业了,不知道能不能使用这笔保险金,又该如何使用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就业局相关负责人。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据介绍,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及其相关收益、失业保险滞纳金、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其主要用于: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由社会按规定比例负担的部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市劳动就业局失业保险核付科科长张喜英告诉记者,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规定,本市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且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果失业了,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使用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和求职证明以及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十堰市劳动部门按月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

  按照规定,目前,十堰市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市城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十堰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每月525元。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报销30%—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培训和介绍等项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审核有效证件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分别不得超过本人领取的3个月和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8种情况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张喜英提醒,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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