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目前全国尚未统一规定。根据各地制定的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办法,一般应履行如下手续:
(1)首先,失业职工必须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失业证明材料。包括:宣告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进行整顿的文件,或有关单位签发的失业职工证明或精减职工证明;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企业辞退职工的证明书;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和法院的判决书。
(2)失业职工持上述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制工人还要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劳动手册》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或失业保险主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失业职工手册。北京市、上海市等地规定:应在接到单位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白动放弃处理。在办理完失业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定期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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