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企业中(含生产性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满12个月的招工退工手续完备因下列原因离开企业的职工:
(1)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
(2)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 企业面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
(4) 企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或停产而精减的;
(5)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
(6)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教养或刑满释放的(92年11月1日以后与企业劳动关系);
2、 发放标准及期限
(1) 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上次失业前的工作年限)计算。失业前工作满一年申领失业保险金二个月,但失业保险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 发放标准:按当年市社会劳动保障失业保险科具体规定为准。
3、 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
(1) 失业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凭企业开除的《退工通知单》、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区)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劳动手册。
(2) 失业职工凭身份证、个人印章到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所办理申领救济手续隔月发,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区)劳动服务所临时补助,报区失业保险股审批。按本市沪劳服失<99>第12号文执行给与一至六个月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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