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济南市从2009年1月起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中,市内五区由原380元/月调整为420元/月;章丘、长清、平阴由原335元/月调整为370元/月;济阳、商河由原300元/月调整为370元/月,增幅达到23%。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将于1月22日发放到失业人员手中,确保失业人员安心过好春节。
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结合济南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济阳、商河与章丘、长清、平阴等五县(市、区)实行了统一的发放标准,将原在济南市实行的三个区域标准归并为两个区域标准。
根据法规要求,失业保险是提供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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