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鼓楼广场举办了贯彻《社会保险法》宣传周咨询活动,吸引了众多市民前来咨询和了解该法能够给参保人员带来哪些实惠。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虽然《社会保险法》中的大多数内容与目前南京市实施的相关政策差不多,但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均有一些利好传出。
利好之养老保险
再缴费5年仍不够年限,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足
《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养老保险方面,跟国家以往的相关政策相比,比较有亮点的内容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参保人员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可以继续缴费到15年办退休,这在南京已经实施了几年了,不算什么新政策。倒是后面的那句话,是个十分重要的新政策。
市民刘女士当天就是冲着这个政策来的,她的父亲今年已经58岁了,前年初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想问这个一次性补缴是怎么回事。现场工作人员解释说,她的父亲还真符合即将实施的新政策,按照政策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足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刘女士的父亲是在前年参保的,目前参保2年半时间,再缴费5年的话,缴费年限应该是7年半,离规定的缴费年限15年还差7年半,他可以一次性把剩下7年半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足,次月便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没有这个新政策时,刘女士的父亲需要缴费满15年以后才能办退休享受养老金。也就是说,刘女士的父亲可以提前7年半按月领取养老金了。工作人员还强调,能够一次性补缴的前提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也就是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如果是在这个时间以后参保的,则享受不到一次性补缴的优惠待遇。
利好之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计发比例根据缴费年限提高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金待遇计发比例也产生了重要的调整。南京目前实施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为,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计发的失业金标准,失业金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低保待遇的1.3倍、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调整后的新计发比例与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个人缴费比例在10年以下的,计发比例40%;缴费年限在10-20年的,计发比例为45%;而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上的,计发比例达到了50%。这对缴费年限长的失业人员而言相当于提高了他们的失业金待遇。以一位缴费10年的失业人员为例,他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平均为2000元,在以前他享受的失业金待遇为2000×40%=800元,而今后他享受的失业金待遇提高至2000×45%=900元,每个月提高了100元。如果缴费年限超过20年,那么每个月能够拿到1000元失业金。
除此之外,现场南京市失业保险中心的负责人还表示,今后失业保险取消了一次性领取的政策,外地农民工失业后不能再申请一次性领取了,要么在南京按月享受失业金,要么将失业保险转回老家享受。另外在领失业金人员按月发放的医保保险补助金,今后不会再直接发放给个人,而是直接用于为其参加医疗保险。
利好之工伤保险
参保人员工伤、工亡待遇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国家出台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有哪些实惠啊?”在咨询活动现场,南京本地一家企业的工伤职工家属前来咨询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新政策,她的老公前不久被鉴定为7级工伤。现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请这位市民坐下,向她解释了南京市即将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跟以往比有哪些新的变化。
“首先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了”,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南京在2006年出台的《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目前的执行标准为,经鉴定属于一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被鉴定属于二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每一个级别递减2个月的本人工资待遇,直至被鉴定为10级工伤,所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今年开始,被鉴定为7-10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将在原来的待遇基础上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鉴定为5-6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将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鉴定为1-4级的,则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该市民的老公就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工资待遇。除此之外,参保人员工亡待遇也有了大幅提升,标准由原来的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当前的相关数据计算,前者得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20万元左右,而后者则在30万元左右,待遇提高了1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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