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部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我省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使用将遵循三个“统一”原则: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
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我省提出,将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对此,我省要求,各设区市在2010年12月底前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设区市本级和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归属市级统筹基金。县级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除按一定比例上解设区市财政专户外,其余基金暂存县级财政专户,经设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可用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
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据悉,各设区市政府将对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失业保险覆盖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征缴收入和稽核等指标任务的,由设区市财政部门给予市、县两级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一定的业务经费补助及工作人员奖励,并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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