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工网报道,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专家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焦点。
针对草案中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座谈会上有的专家提出建议,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应可以带薪休假1至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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