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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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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已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或未领完失业保险金,又重新就业怎么办?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本文将一一解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一、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缴费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何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如何处理?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企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六、已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或未领完失业保险金,又重新就业怎么办?

  已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或未领完失业保险金,又重新就业人员,可以将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结转。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6、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按中断缴费1年,核减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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