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湘潭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须按月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经办机构将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湘潭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工作,从今年11月1日起,在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在核定的待遇享受时间内,必须于每月的1日至23日到失业保险服务窗口(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失业保险服务窗口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人当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办理登记享受待遇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当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须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在次月到经办机构说明情况,申请补发;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经办机构将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患精神病的失业人员,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突发疾病或意外情况正在住院治疗的,可凭住院证明和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由直系亲属或被委托人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失业人员死亡当月的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和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人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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