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28岁的张旭东的户口在偃师,曾在南京市区某工厂打工,目前刚刚失业。之前,他在南京市交过养老保险金,现正在南京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但是张旭东10月底要回偃师老家,想把失业保险金转到偃师。张先生想问,在外地办的失业保险金是否能转到本地来?
帮办:记者昨日来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管理科杨俊峰科长介绍,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另外,《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在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同时转移医保关系。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根据以上规定,失业人员参保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可以转移至户籍所在地领取。
杨俊峰说,张先生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在南京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明,到偃师社会保险中心申请失业保险金关系转移。经审核后,偃师社会保险中心出具同意接收函并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由南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档案、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转移至偃师社会保险中心,张先生到偃师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偃师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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