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享受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7〕39号),规定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九种失业人员,可以一次性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
具体条件是: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等三种就业困难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男性年龄在五十岁及以上和女性年龄在四十岁及以上的4050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满一年及以上的、身患残疾的、需供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复员转业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等五种失业人员。凡符合申领条件的九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就、失业证》、灵活就业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上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准。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复核后,将定期拨付资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注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账户。
据了解,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后,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发放情况在《就、失业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中进行记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我市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库。同时,即时终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就、失业证》将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收回,转交同级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就业人员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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