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可享各项待遇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全省将实行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劳动者只能持一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使用唯一的编号。
《办法》要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要使用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市、区(经济功能区)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承担《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登记管理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登记、补发、注销、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录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
《办法》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失业登记记录,是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待遇的凭证。享受的权利有减免费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失业登记记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各级机构免费发放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免费核发。本市户籍人员(工人身份)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市外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初次就业的,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由其用人单位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和其他符合享受就业扶持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凡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除外)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办理解除、终止、续签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此外,劳动合同期内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人员,由流入单位向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