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可以申领几十块钱的医疗补助金,对于大病患者而言,可以说是杯水车薪。《社会保险法》使这种状况得到了根本转变。该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交钱也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本人及其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他们有病及时治、早治好、早日重返岗位,实现再就业。
三项丧葬补助金自主选择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考虑到可能出现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情况,而这三项丧葬补助金的功能是一样的。为避免重复,该法将选择权交给参保人员的遗属,其遗属可以自行选择领取其中待遇较高的一项,更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
失业保险不养“懒人”
《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从制度上杜绝了“养懒人”的空间。此外,该法还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取消了原有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进一步维护了公民社会保障权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针对在我市办理的"五七工"、"家属工"人员,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现申请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按上述规定折算之前缴纳年限,根据折算的年限计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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