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2月1日起, 我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40元/月。 依据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张家界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张人社发[2011]85号)文件精神,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进行相应调整,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580元/月调整为670元/月,其它待遇按照省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截至目前,全市城镇各类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聘请人员等参加失业保险统筹人数达92883人,参保单位达到1407户,新增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700人,失业保险参保率达91%;失业保险费征缴1969.3万元,累计发放失业保险金830.54万元,共有2353人享受了失业保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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