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外地人回老家可带走失业保险金
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地人,失业后回户籍所在地可将保险金“随身带走”。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昨天透露,该政策实施大半年来,已有352名参保人办理了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
随着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到我市就业、参保的外地人越来越多,他们失业后一部分人留在南京继续找工作,也有部分则选择回老家。为让这些参保人仍能正常享受失业待遇,去年底,市劳动部门下发了《关于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该政策,非本市(原十区)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自主选择在本市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我市的相关规定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出后,即可回当地领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须提供在本市的暂住证明,其档案由其暂住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管理,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手续。首次申领手续在暂住地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再次申领手续在暂住地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
首次申领失业保险金须填写《登记表》,并须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卡、《暂住证》、《就业登记证》或《外来人员就业证》。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业登记证》或《外来人员就业证》,以及申领期内进行求职、参加培训情况的说明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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