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不管依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以此为依据,上述的案例一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就是他再次就业后工作的这5年,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是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在上次失业时,该劳动者本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只领取了6个月,还有6个月的期限尚未使用,这6个月就是“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那么,该劳动者第二次失业时,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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