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芜湖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获悉,我市出台失业保险新政,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待遇水平。
2012年1月起,该新政将全面实施。全市失业人员将享受三项失业保险待遇:一是芜湖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失业职工本人不缴费。缴纳的职工医保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二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后,从批准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金;三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自生育后180天内由本人或家属申请,经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后,由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