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近日,洛阳市研究通过《洛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洛阳市将对失业保险金实现市级统筹,所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也将统一。
据了解,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洛阳市的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管理、使用、发放标准、业务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将实现统一,这是洛阳市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后,又一实施市级统筹的社保险种。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苗欣欣说,之前因为各个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不尽相同,《办法》实施后将结束这一局面。
根据《办法》规定,失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洛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洛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办法》实施后,洛阳市失业保险金将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发放。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时,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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