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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今日起调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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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省政府绝对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要求,为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新标准为630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新标准为690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新标准为750元/月。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新标准为540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新标准为610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新标准为670元/月。

  其他各县: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新标准为460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新标准为520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新标准为580元/月。

  通知要求,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同时,我省在“十二五”期间,将建立城市低保标准逐年增长机制,实行“一年一调”,补助水平年均提高15%以上。

  记者还了解到,从1月1日起,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目前确定的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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