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辽宁省直事业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如参保单位无理由拖欠保费将受经济处罚。《通知》中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在2010年12月31日前,如单位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并且确实无力补缴的,需提出补缴计划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认定确实无力补缴的,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缓征缴;如个人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齐,参保人员补齐欠缴失业保险费后,参保年限连续计算;逾期未补齐的欠缴期限,在计算参保年限时相应扣除。
对于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携带规定要件,到辽宁省就业服务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没按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视为欠费。
如果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缓缴未被批准,又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缴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费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