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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1月起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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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次调整严格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的四个地区类别中相应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其调整数额和调整后的具体标准。

  近日,经河北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起,提高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最高标准由670元增至770元,最低标准由480元增至520元。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待遇也将同时提高。

  据悉,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1年1月起执行的,时隔1年再次提高。本次调整严格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的四个地区类别中相应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其调整数额和调整后的具体标准。

  其中,累计缴费年限1—5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5—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发放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按照当地工资标准的70%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保险金领取月数与缴费年限直接挂钩,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60%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70%核定失业保险金。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按照要求,各市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切实落实调标资金,让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读者如有疑问可拨打各设区市失业保险服务电话咨询。各设区市失业保险服务电话为:石家庄市0311—86044477、承德市0314—5901317、张家口市0313—2063119、秦皇岛市0335—3262605、唐山市0315—7215386、廊坊市0316—2227970、保定市0312—2096196、沧州市0317—3206610、衡水市0318—2215827、邢台市0319—3690192、邯郸市0310—203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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