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起河北省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起,提高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待遇。
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670元增至770元,最低标准由480元增至520元。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60%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70%核定失业保险金。
据介绍,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1年1月起执行的,此次是时隔1年再次提高。
省人社厅一位负责人表示,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
据介绍,各市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调剂功能,统筹考虑所属各县(市、区)基金支出情况,切实落实调标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也将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政策宣传,把党和政府对民生的关心传递给每个失业人员,让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各设区市失业保险服务电话:石家庄市86044477、承德市5901317、张家口市2063119、秦皇岛市3262605、唐山市7215386、廊坊市2227970、保定市2096196、沧州市3206610、衡水市2215827、邢台市3690192、邯郸市2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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