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起我市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人均增83元
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从2012年1月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整后,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人均每月提高83元。
据了解,市、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60%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70%核定失业保险金。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调整后我市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第1—12个月中,从过去的2个层次增加到3个层次,市本级(含经济开发区、峰峰矿区、马头生态工业城)、邯郸县、磁县和武安,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730元/月;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最低为5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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