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从2011年12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新标准按区域分为三档:770元/月、630元/月、525元/月,其中,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提高到770元/月,6个远城区按630元/月执行;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770元/月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今年12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上调,各档次调整幅度均在20%以上。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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