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今后失业保险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挂钩。其中,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规定》还设置了失业保险金的上限和下限,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目前南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低保标准算下来,南京市区失业金最高为1140元,最低为520元。在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