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调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期间还可领取医补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40元调整到58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00元调整到66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390元调整到5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40元调整到560元。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给予医疗补助金3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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