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6月8日)第二十四条:"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所以2000年9月1日以来一直执行该条规定。
2009年9月29日,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92号)"外来务工人员失业后继续在参保地求职,本人不愿意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批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在参保地伸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精神。
给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中心,下发了关于户口在外地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户口在外地、户籍性质为"非农业人口"、在我市务工失业后继续在沈求职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本人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沈阳市暂住证、暂住街道(乡镇)或暂住社区出具居住证明、本人要求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后,可以其暂住街道(乡镇)或社区为伸领地,按沈阳市失业人员管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仍须在其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此要求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已和诉求人进行了沟通,其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在沈阳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