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失业时,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对符合申领资格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两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期限为三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期限为六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期限为九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期限为十二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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