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教师“被”中心学校扣的失业保险费交还是没交?
从国家《失业保险条例》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想问一下教育局:
1、不分城镇或农村教师,教育局与乡镇中心学校是“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扣了好几年失业保险费的,”为何没给“把金本”?《条例》中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吧?否则,这个“第六条”教育局与乡镇中心学校执行“百分之二”了吗?敢公示吗?
2、教育局与乡镇中心学校是否按“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了呢?
3、教师的“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与教育局或乡镇中心学校的“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上缴收据及教师个人“被”扣费明细在“建始县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一下,也接受一下监督,难道都不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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