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本单位不欠缴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下,非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关系时,单位通知本人60天之内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统一到市失业保险部门办理领取手续:
领取程序如下:
1、失业人员首先到所属街道办理失业证。
2、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并附有效证件(6张1寸免冠照片,6张身份证复印件,3张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复印件),到所属街道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盖章。
3、失业人员将街道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盖章后的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有关证件送回原单位。
4、失业人员原单位劳资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填写申领花名册,然后报市失业保险部门审批(审档案、编号)。
5、市失业保险部门审批后,由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填写银行个人帐户单,失业人员所属地区失业保险机构发放存折,失业职工方可依标准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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