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规定,现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医疗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3月31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直接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的,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报销。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10日前,将本区(县)3月31日前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领金人员名单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批后按照原医疗补助办法予以报销其3月31日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自4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48号文件规定报销。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保所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耐心解释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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