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医保操作办法
10月8日,市医保中心就做好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出台操作办法。
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我市制定的操作办法规定,单位的参保登记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缴费开户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办理,参保时间从2011年7月1日开始。人员的参保登记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参保登记:(1)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按新参保人员进行参保登记办理。(2)曾经参加过医疗保险后来暂停缴费或者最大缴费记账时间为2011年6月份以前的失业人员,按照已参保人员对待办理,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中心批量恢复报盘格式到市医保中心征缴科统一报盘,为其接续职工医保关系。(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经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且最大缴费记账时间超过2011年6月份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结合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实际情况,于2012年7月份办理一次性退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和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大病医疗保险应按有关规定同时参加。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补助和住院补助)待遇。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此外,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之日起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先行垫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后,到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结算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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