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失业保险异地转迁“随”户籍
最近,在乌鲁木齐市某私企工作的杜文辞去了工作,决定“打道回伊宁”,但却不知道自己的失业保险关系怎么转。6月2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针对杜文这类人的情况,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已就“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给予了具体答复。
据悉,就业人员失业后,在新疆区域内办理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时,失业人员先向转入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转入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转迁条件,转迁条件原则上以失业人员户籍变迁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出具转入接收函,失业人员凭接收函,向转出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转迁申请,由转出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迁手续。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当然,经办机构会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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