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本月南京市提高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失业保险金的下限也随之调整,由原来的468元提高至520元。目前全市在领失业金人员有2.8万人左右。
目前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本月,南京市市区低保标准由原来的360元提高至400元,高淳县、溧水县的低保标准则提高到300元,失业保险金的下限,则分别调整为520元、390元。而失业保险金的上限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市区标准为960元,高淳县、溧水县为790元。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渡期内,市区及江宁区失业人员待遇标准为518元/月,其他区县按430元/月的标准确定。此次下限调整后,市区及江宁区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将提高至520元。
据介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按照其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来确定,缴费满一年可以享受两个月失业救济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一年的则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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