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证明书
《失业登记证明书》是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的表格,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经办机构确认。
编辑本段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程序
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75号)
适用范围
2.1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居民户口,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2.1.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继续升学或者为就业的人员;
2.1.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2.1.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2.1.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除名、开除的人员;
2.1.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2.1.6在劳动年龄内,且没有工作的其他人员;
2.1.7按规定办理了农转居手续的人员。
工作程序
3.1审核办理要求
3.1.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起,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5张1寸免冠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1.2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应自终止存档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存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5张1寸面观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1.3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后,并解除了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应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办理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2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享受的权利
3.2.1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3.2.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3.2.3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3.2.4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离退休。
3.3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3.3.1每月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失业情况;
3.3.2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3.3.3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
3.3.4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工作程序
1.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183号)
2.适用范围:凡在本实行政区域内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3.办理程序
3.1求职者填写《求职人员职业指导卡》,建立跟踪服务档案。通过交谈了解个人信息、发现问题;
3.2使求职者对自己的个性特点和能力有客观、正确的认识,必要时进行心理测试,心里测试程序。
3.2.1工作人员讲解心里测试服务方法、程序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具体要求;
3.2.2受测人员进行测试;
3.2.3通过软件分析测试数据,工作人员进行结果评估。
3.3帮助求职者进行职业选择,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3.3.1使求职者调整心态,了解就业政策、就业形势;
3.3.2使求职者对照自己的工作技能择业;
3.3.3进行技能培训。
3.4求职者返回劳动力市场;
3.4.1工作人员对就业失败的求职者重新进行帮助指导;
3.4.2求职者实现就业。
1.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31号)和《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京劳就发【1996】184号)
2.适用范围:凡在本实行政区域内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了合法劳动报酬但又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和单位招工人员。
3.办理程序
3.1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就业登记程序
3.1.1失业人员就业后,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到户口所在区县职介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就业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
3.1.2区、(县)职介中心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开据《提档通知单》,签订委托《存档协议》,并在《登记卡》加盖“北京市城镇招聘专用章”,收回其《求职证》;
3.1.3失业人员凭职介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取人事档案。
3.2单位招工的办理程序
3.2.1用工单位招聘失业人员须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被招用人员的《求职证》到所在区、县职介中心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3.2.2持《招聘花名册》(1式3份,盖有招工单位人事章,其中1份盖有劳动保障部门招工专用章)到社保所提取档案;
3.2.3社保所留存盖有招工专用章的《招聘花名册》,其余盖上档案专用章后交由提档人员办理其它事项,同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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